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1038536
 濤哥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無罪辯護]淺議無罪推定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男人和成熟男人的區別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婚姻法律問題十大誤區
作者: 濤哥 日期: 2009.09.22  天氣:  心情:

在多年辦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執業生涯中,面對近幾年不斷高升的離婚率,發現當事人對與自己息息相關的《婚姻法》有關知識了解極少,即使在婚姻家庭中有問題有糾紛的公民,能夠正確理解法律內容的更是微乎其微,不少公民對婚姻法內容存在原則性的誤區,而這種誤區很可能對一個人一生幸福帶來災難性的後果 ,所以王律師寫此文的目的,旨在善意提醒婚姻殿堂裏的夫妻們,盡可能理性的妥善處理好你們的婚姻糾紛。

  一、 只要抓住對方有婚外情的證據,就可以在離婚時候多分夫妻共同財産;

不少婚姻糾紛中的當事人(尤其是女性)總是強烈渴望抓住對方有婚外情的證據,甚至不惜動用大量人力物業,包括聘請私家偵探。當王芳律師接觸當事人內心世界以後,發現當事人基于兩個目的:一是爲了查明真相,在親戚朋友中討個說法,離婚也得離個明明白白;另一個目的則是寄希望于抓住對方的婚外情證據,以獲得離婚時候多分財産,讓對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慘重的代價。

第一個目的是道德的範疇,在此不作評述。但第二個目的,恐怕婚姻法會讓你失望。爲什麽呢?

  1、通常我把婚外情的證據,分爲三大類:

  第一種是一般婚外情相關證據。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爲、婚外戀;

  第二種是《婚姻法》說的“有配偶者與其它異性同居”的婚外情證據。

  第三類最爲嚴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證據。

  2、我國現行法律認爲,婚外情的過錯,與離婚時候的夫妻共同財産的分割,並無必然的聯系。就是說,即使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對于離婚財産分割的影響也不大。在律師實際代理的婚姻案件操作中,也總結出司法機關在分割財産時候,並不必然的將財産分割與婚外情過錯相聯系。

  3、通常情形下,夫妻離婚時候,法院進行財産分割的總原則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則、按照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和生活困難的一方的原則。如果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也只能是作爲法官酌情考慮的一點,但是並不必然對夫妻財産分割産生重大影響。這是必須要明確的。

  4、有很多當事人不顧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價去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以期待在離婚時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財産,其實是陷入了一個誤區。那麽取得婚外情的證據是不是一點用也沒有呢?並不是。如果是前面所說的第二類、第三類婚外情,那麽法院可基于此判決離婚,並且無過錯方有權力據此要求對方給付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

   

  二、 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堅持離婚的一方一旦訴訟到法院,很快就能夠解決離婚問題:

  很多人認爲,離婚是公民自己法定的權利。只要自己堅持離婚的話,即使對方不同意,訴訟到法院,也應該很快就會解決。這是由于對我國現行離婚法律制度和訴訟程序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

  1、人民法院判決是否離婚,是從維護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原則考慮,所以對于判決離婚的案件,比較謹慎。

  2、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情形,法院才會判決離婚。具體來說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與其他異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長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遺棄和虐待家庭成員的情形,

  4)、夫妻雙方因爲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3、按照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間經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間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習慣、文化層次差異太大,或者婆媳關系不合,象這樣的情形起訴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離婚。

  4、即使提出訴訟,對于婚姻案件的審理,也要符合法律規定期限。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二審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個月,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4個月,多則9個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離婚判決不准離婚的情況下,那麽第二次提起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要在六個月之後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訴。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這還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況。

  所以,堅持離婚的一方到法院訴訟離婚,不是說很快就可以解決的。

  三、 雖然婚前他很有錢,但是只要我們結婚超過八年,所有的財産都是我們倆的了:

  有這種誤解的人,是因爲在他的腦海裏,還停留著我國2001年修正之前的《婚姻法》內容。

  在《婚姻法》修正之前 ,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對于雙方結婚前各自擁有的貴重生産資料和生活資料,在結婚8年之後就可以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産。這意味著個人財産可以因結婚而變成共同所有。但自從20001年婚姻法修正以後,對于婚前財産和婚姻財産之間的轉化,有了重大的調整。按照現行婚姻法原則,如果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産,不論結婚多少年,婚前個人財産都是個人財産。同樣的,結婚後所得的財産,只要是婚姻關系存期期間的財産,原則上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産。所以,不管結婚時候配偶間各自財産狀況如何,也不論結婚多久,所有的婚前個人財産仍然是各自的婚前財産。有些帶有功利性色彩的婚姻恐怕失去了溫床。

  如果要改變這種現狀,只有通過夫妻財産約定,或者婚前財産約定,來改變法定的婚姻財産制度。

  

  四、 只要簽署了離婚協議書,誰也別想反悔。

不少夫妻在鬧矛盾時候,總是費盡心思簽訂離婚協議書。認爲只要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對方對離婚就不能反悔,對于財産分割和子女撫養方面更不能反悔。其實不然。

  1、要明確離婚協議生效時間:離婚協議書是在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後才生效。不管是通過民政部門離婚還是法院離婚。

  2、如果是已經簽訂好的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發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對于財産分割,對于子女撫養進行反悔。法院審判時候,也不會根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來確定判決書內容,也可能判決離婚,或者不准離婚。

  3、已經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對于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破裂,現有財産狀況,是可以作爲證據來使用的。

  4、對于已經離婚的,法律還給與他再次尋求救濟的機會。我國婚姻法允許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撤銷離婚。這種情形的前提是簽訂離婚協議時候,一方存在欺詐或者脅迫行爲。如果是這樣的話,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銷離婚協議書,重新分割財産。

  五、 如果對方偷偷轉移財産,我相信律師和法院會幫我查到的:

  律師和法院的調查權,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並不是無限的。

  1、通過我們所操作辦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證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轉移隱匿財産情況。有的個別案件轉移財産數額非常高,情況非常嚴重。那麽受害一方總是寄希望于律師或者法院能夠幫助他查詢到有關財産轉移的情況。

  2、如果財産被對方轉移,我們具體要看究竟是什麽類型財産被轉移,是否可以查詢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車、公司股權、企業投資權益這樣的財産,可以委托律師進行查詢。但是對于存款的查詢,如果當事人不能夠提供對方具體的身份證號、開戶銀行的名稱、開戶帳號,即使委托律師和法院,都沒有辦法查詢到相應的財産。 

  3、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財産信息是在當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律師和法院的調查能力是收到很大局限。

  4、所以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對于一些信息進行保留,記錄和複印。

  

  六、 如果我有他婚外情的證據,就可以在離婚時候得到經濟賠償;

  取得婚外情的證據,並不一定代表就會在離婚時候獲得經濟賠償。

  1、我們首先要明確婚外情的過錯,是如何分類的。我們分爲道德上的婚外情過錯和法律上的婚外情過錯。律師將所有的婚外情,按照不同嚴重程度區分爲以下三類:

  第一類:是一般婚外情:包括嫖娼,婚外戀情,婚外性行爲。

  第二類: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爲。是指已經有配偶的一方,與其他異性存在著長期的同居共同生活的事實。

  第三類:是重婚罪。

  2、不同的婚外情,在法律上所能得到的救濟和保護是不一樣的。對于剛才提到的第一類,在經濟上不能得到賠償,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調整,依靠社會輿論進行監督和懲罰。對于後兩種,如果有證據,是可以在離婚時候得到經濟上的賠償的。但是要求無過錯方在離婚案件過程中,主動提出要求的。

  3、這種提出賠償要求的權利,不僅僅在提出離婚時候可以提出,即使在離婚之後,無過錯方在事後知道對方有過錯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向人民法院單獨提出損害賠償。

  

  七、 只要分居兩年以上,法院一定會判決離婚;

  持這種看法的當事人,是因爲他自己查閱了婚姻法。對法律理解不全面造成。

  1、我國婚姻法律,在法院是否判決離婚以及確認是否夫妻感情破裂,是有這一條因爲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規定。

  2、律師的解釋是:這種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是有要求的。首先要求是事實分居,是客觀存在的分居。其次一定是因爲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爲一方因爲工作調動,出差就學、子女上學導致的分居。

  3、這種分居要求具有持續性。如果分居期間雙方又居住在一起後來又分開的,那麽分居不能成爲持續性的兩年。

  4、夫妻分居兩年並不必然成爲離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決離婚,還要結合其他情況,來綜合判定夫妻之間感情是否破裂。

  有的人以爲故意制造兩年分居的事實,提出離婚要求法院一定會支持,這也未必,是當事人的一種誤解。

  

  八、 房子是我們一起出錢買的,不管寫誰名字,都應該是共同財産;

  不少當事人認爲:既然我們都出錢買了房子,而且我們也結婚了。那麽不管寫誰的名字,我們兩個人都有份。其實不然。

  1、首先要明確:房子購買的出資,和房産是誰的財産,並不是必然聯系的。有的夫妻兩個人出資,房産卻寫著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購買房子。

  2、通常我國法律認爲,房屋屬于誰的財産,要看房屋産權證上名字是誰,房子就是誰的。並不考察房屋出資情況。

  3、有兩種情況出現:

  第一種是:如果是婚前所購買的房子。雖然是雙方共同出資,但是以一方名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法律上就認定是名義購買方一方的婚前財産,另外一方的出資是房産擁有方對于他的債務。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是在婚後所購買的房子,不管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錢,不管産權證是誰的名字,都認定爲是夫妻共有財産。

  4、明確這一點,就不會在婚姻財産權益處理時候,發生重大誤解。不少婚姻當中的弱勢群體,基于對對方的信任和喜愛,在買房子時候沒有考慮到這點。當締結婚姻後,夫妻雙方産生矛盾時候,才突然發現自己在財産上發生了重大損失。

  

  九、 我是母親,年齡小的孩子法院一定會判給我。

  作爲母親,對于孩子的感情,一定都能夠得到大家理解的。但是,並不是母親堅持要求撫養孩子,孩子就一定會跟隨母親撫養。

  十、 對方起訴離婚,只要我堅持不同意離婚,法院就不會判決離婚。

  法院對于婚姻案件是否判據離婚,並不是只看被告的態度,不是被告自己堅持不離婚,法院就不判決離婚。

  1、法院判決離婚案件的標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什麽是夫妻感情破裂,在前面已經提過,這裏不再重複。

  2、在當事人離婚案件中,如果沒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話,而答辯方堅持不同意離婚的話,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3、但是反過來,如果當事人存在上述法律規定的法定離婚情形,那麽就算當事人不願意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的。

  4、所以,從這個角度出發,如果當事人不願意家庭破裂,重在改善夫妻之間的感情,改善夫妻之間的相互關系,想辦法與對方進行溝通,心平氣和地磨合,而不是說放任對方到法院去起訴,只是堅持自己的答辯意見。

標籤:
瀏覽次數:115    人氣指數:1115    累積鼓勵:5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無罪辯護]淺議無罪推定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男人和成熟男人的區別
 
更多功能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