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希望在高雄氣爆傷到的人民,都平安.沒事~ 默哀祁福中..... [:(]
(2)也為在中國大陸昆山死傷的大陸同胞們,默哀祁福中......也希望他們都能平安.沒事~ [:(]
(3)希望在中國大陸雲南地震,死傷的人民,都平安.沒事~ 默哀祁福中..... [:(]
---------------------------------------------------------
(4)為什麼不先完全封鎖現場? 先拒絕一些看熱鬧.不相關的人員進入,阻擾救援~
(5)再來將所有氣爆經過的馬路,所有有埋設管線的公司負責人,統統叫過來,叫他們所有負責人,將自己公司所有管線內的內容物及化學所有物質,統統列出來~ 再來決定要用什麼東西要撲救~ 不然,萬一遇到一些像有人說的:蝕骨的化學物質,怎麼辦?
(6)叫所有有經過氣爆管線的所有公司負責人,叫他們派出他們公司,專門偵測自家公司化學物質的儀器,統統拿出來檢測,看看空氣中,還有哪些地方濃度依舊是危險的地區? 趕快列出危險標示區,以免後來的民眾又誤入危險區~ 連這些基本簡單的動作都不會做嗎?
(7)快速輪班(救災人,每個人約3~4小時快速救災時間),不要讓同一批救災的人累死,派出的人手多1000倍,救災的時間就可以縮短1000倍~ 不懂黃金救命72小時嗎? 道理很簡單呀~ 連這都不懂嗎? 民選的總統,你在哪裡??
(8)將災區的人民,先救到遠離災區的各縣市地方先安頓,政府先撥錢,救災物質馬上下去,不會嗎?
(9)以後所有要運送的化學管線,統統要強制加"不同的味道"或顏色~ 利用"不同的味道",好來判別不同的化學物質!
(10)以後所有配管線的公司,所有管線的每一段距離的每一個監測點儀器,統統要強制加裝~ 不止公司本身要有一組總監測,而且,政府單位也統統都要有一組跟公司一樣的同步的數據監測,統統要放在政府的同一個地方,順便幫所有公司及廠商,政府也要一起幫忙監測,來一起預防危險的發生,以免造成人民的傷亡~
(11)如果民選的總統,連上述的都不會做,那總統趕快換人做比較好~ 換會做的人,來做總統,比較好~ 不然,不會做的總統,屍位素餐,對人民都是一種災難~ 不是嗎?
----------------------------------------------
(12)有人說:享權利與盡義務,自古以來,就是一體之兩面~ 享權利愈多,負義務就一定要愈重~ 所以,中央與地方的負擔責任的比例,就是你(( 政府拿"稅收的比例"的多寡,就是要"負責任比例"的多寡~ )),如果你中央政府"不想要負擔責任",那你中央政府乾脆就不要收"稅收"就好了~ 如果公務人員,"不想要擔責任",那你乾脆就"不要領人民血汗納稅錢",也不要當公務人員就好了~ 道理很簡單,連小學生都知道~
(13)有人說:做明管,放在地面之上,也比較好檢修,遠離人口密集的地區,管子經過的地區是人口稀少的地區,管子多繞一下,不會做嗎? 為了企業要省錢,就要犧牲人民的生命財產的安全嗎? 這樣對嗎? 你公務人員喜歡亂搞,沒關係~ 以後"歷任總統",會要這些"亂搞"的公務人員,付出應有的代價(加計利息),權力是一時的,人民才是永遠的~ 總統在還沒當總統之前,也是一介平民~ 所以,要有平等觀,總統跟一般人民一樣平等~ 如果你沒有平等觀念,代表你有高.低之分,代表你有貢高我慢之傲慢心,貢高我慢之傲慢心,是生氣心的一環,頻率與地獄道相吻合~ 心善一切善,心惡一切惡~
(14)有人說:人民付錢給公務人員,當公務人員,在上班時間,可不可以跑去幫特定的私人企業做事? 當然不行呀~ 如果X油員工,在上班時間,跑去幫榮x檢查管子,算不算圖利私人企業? 用公家的錢,做私家的事? 不是嗎? 那如果公務人員領公家錢,跑去幫私黨做事(像助選.開私黨會議..等等),算不算圖利私人企業的一種?? 不同時間點,一行為一罪一罰? 公訴罪? 如果政府的每一位公務人員,上班時間,都放著正事不做,都跑去幫私黨(像全國10幾個私黨)助選? 可不可以?? 這種公務人員行為,也算圖利私黨? 不知道,或許吧?
-------------------------------------------------------------
(15)有人說:高雄政府有替自己假扣押19億元? 那人民的房子及人命呢? 如果房子一間本來實價登錄,可以賣1000萬的,現在氣爆,你賣賣看,如果只剩200萬才賣得掉? 那代表氣爆讓房子損失了800萬元(1000萬減去200萬),那所有的受災災民房子的損失及人民賠償,要不要一起提告?一起假扣押,不然,萬一被脫產了,要不到了,怎麼辦? 我們政府捉名牌仿冒包,罰錢就比照WTO各國的標準,那這件事,是不是也要比照最先進的國家——像美國...等的標準來辦理? 有人說:美國有房子爆炸損毀50~60間房子,賠了300億元?如果屬實的話,那我們身為WTO的一員,法官們是不是也要比照美國這種先進國家的標準來辦理?
***(16)如果羈押要件有3條,其中一條,就是5年以上的重罪要羈押,不是嗎? 殺了近30條人命,還不算重罪? 還沒有5年以上? (( 刑法第177條(漏溢或間隔氣體罪):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一命一罪一罰來講,殺一個人也要7年以上,30人就要210年了,刑法是罪刑法定,只要符合要件,就要起訴判刑,或許有人想用過失來脫罪? 過失有個原則,就是要有過半數的人民,都要同意認為是過失,才可以判過失喔!只要有人死了,原則上都是殺人罪,一命一罪一罰,過失罪一定要有過半數人民的同意,才可以判過失罪喔!不可以亂判喔!如果沒有過半數人民贊成"過失罪",那就是要判近30個殺人罪,不是嗎? 而且,要注意看177條的刑法,並沒有"過失罪"這一條喔! 換句話說:就是只要有人死亡,一條命就一定是7年以上的重罪,30個人,就一定是210年的刑期,而且,它沒有寫到"過失例外",就是犯177條刑法,只要死亡,一條命就一定是7年以上,沒有例外~若有人犯了177條刑法,而法官不依此條來判,好像也算瀆職厚(因罪刑法定)? 不是嗎? 呵呵... 或許吧?
***(17)那要命的箱涵呢? 它也是原兇之一,所以,依據刑法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意思是"事實只有一種,依實際犯罪的行為,而犯的本刑",而非法院"起訴",或"定罪"的本刑!) ,如果依上述犯行,依刑法80條規定:實際造成近30個人的死亡,屬於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上,實際為210年刑期,所以,適用30年的追訴時效,而且,{ 刑法80條規定: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 有繼續之狀態 ))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而箱涵包住化學管線,導致加速腐蝕化學管線,而致氣爆死亡近30人,因箱涵不斷腐蝕化學管線,此"犯罪行為持續進行到2014/7/31的氣爆"才終了,這都是事實,不是嗎?所以,追訴時效從2014/7/31開始起算,要命的箱涵,30年內皆有追訴時效,追訴時效到2044年7月31日才截止~ 不是嗎? 如果要命的箱涵,民國81年裝,當年就馬上拆掉,當然30年的起訴時效,就從民國81年開始起算,但去年,此要命箱涵,是不是還在不斷腐蝕化學管線?今年上半年,此要命箱涵,是不是還在持續不斷的腐蝕化學管道? 當然是呀~ 那代表此腐蝕動作,尚未終了,尚在持續"繼續腐蝕"之狀態,不是嗎? 所以,依據(( 追訴時效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繼續腐蝕之行為,一直到7/31氣爆才終了,所以,追訴時效30年(造成人致死),從2014/7/31開始起算,不是嗎?如果上述屬實的話,那檢察官該辦的,是不是要辦了? 別再推說什麼超過起訴時效了? {{ 犯罪行為(( 有繼續之狀態 ))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法律條文這句話,黑紙白字別忘了看喔!
(18)當然檢察官或法官,都有2種~ 一種是公正判案,不偏坦任何人,這種檢察官或法官,當然就是每判一個法案,就增加一個善報或善果~!相反的,如果檢察官或法官,想要偏坦一方,其實,也都可以,也沒什麼不行的,但中間有因果,要注意~ 因果就是如果你偏坦的這個人,假設要被關7年,而你偏坦他,只讓他關2年,中間因法官或檢察官的偏坦,少了5年的刑期,這5年的刑期,就是這個偏坦的檢察官或法官要負的因果~ 在你無量後世的投胎裡,就會莫名其妙的被關5年~ 也像一個人黑心食品,要罰100億元,而你放水,只罰他1億元,中間的99億元,在往後的因果裡,你放水的人,就要擔起來~ 在你無量後世的投胎裡,就會莫名的少掉財產99億元!~! 而且,因果是閃不掉的,連佛陀神通最大的弟子,遇到了因果,也是神通瞬間不見了,被人丟石頭而亡~ 所以,你今世遇到的任何一件事,都不是憑空冒出來的,皆是前世因,導致的今生果! 欲問來世果,今生做者是~
(19)偏坦指的是你的心中,只有一方,天秤兩邊,如果只放一邊東西,自然而然,天秤就會傾向一邊,因為另一邊,沒放東西呀~ 如果你把30位以上的死傷災民,放在天秤的另一邊,兩者秤秤看~ 你就會了解為何要追究"箱涵"或化學管線為何要埋在人口稠密的地區了~ 如果死傷的,是你的父母或親戚,我想,你的天秤,又會更清楚了~ 如果人家在講真實道理時,你去破壞,妨礙別人了解真實道理時,果報就是當下變愚礙~ 跟講的人沒關係,結罪在於你斷了別人聽的法身慧命,罪是跟聽的眾人結的,果報就是三惡道~ 因為腦海頻率物以類聚的結果~ 如果站在聰明人的對立面,當然就是"愚癡"的那一面呀~ 當然不饑他過,是正確的~ 但不能栽贓別人沒做的事,果報就是作用力等於反作用力,自己也會被莫名栽贓~ 但如果涉及到眾人的公共利益的事情,就要挺身而出了,你如果不挺身而出,屆時,你出了問題,即使你是對的,也沒人理你了,因為作用力等於反作用力,如是因,如是果,你對別人做好的,果報也會迴向給自己,一樣的道理,你對別人做不好的(誣陷..等),果報也會同樣迴向給自己~ 講真實語就對了~~
---------------------------------------------------------------
(20)為什麼說高雄氣爆,責任在中央?化學管線,要移出人口綢密的住宅區,移到偏遠人口稀少的地區,請問地方政府有這麼多的預算,來做這個事嗎?請問地方政府有這麼大的權力,來做這個事嗎?請問地方政府有這麼多的人力,來做這個事嗎?如果答案都沒有,那代表這種化學管線,要移出人口綢密的住宅區,只有(中央)政府(能做),只有(中央)政府(有權)能做,只有中央政府(有這麼多的預算)能做,只有中央政府有(這麼多的人力)才能做~ (( 那化學管線沒有移出去,當然就是中央政府的責任,因為只有中央政府才能做呀!~ 不是嗎?各縣市全部都要移出去呀,又不是只有高雄一區要移出去~ )),這就是當初丫扁在八掌溪被罵臭頭的原因,為什麼當初不罵地方政府? 只罵丫扁? 因為軍隊救急,只有總統能派呀~ 同樣的道理,化學管線能移,也只有中央政府能移呀!不然,你叫地方政府移移看?看會不會卡到預算? 卡到人力?卡到職權不夠?所以,只有中央政府預算才夠,人力才夠,權力才夠呀,中央政府才能移呀,不是嗎?另外,加上也要中央修法,明文規定化學管線,要遠離人口綢密的地區,罪刑也要加重一點,不是嗎? 這只有總統,權力夠大,才能做得到?不是嗎? 如果有人說:總統做不到,那我跟你講:總統換人做,保證做得到~ 中央政府拖了這麼久都不移,也不做,也不修法,萬一再發生,要算誰的??
(21)當初誰違法准化學管線能出現在人口綢密的地方,統統要揪出來~
(22)有人說:民國81年的要命的箱涵,到底是誰擔任高雄市長的時候蓋的??
http://www.nownews.com/n/2014/08/07/1359827
(23)對於高雄氣爆,不要再講什麼藍.綠了~ 講什麼藍? 講什麼綠? 你有繳黨費嗎? 全國有繳藍.綠黨費的,有沒有115萬人?? 就算115萬人,也才佔台灣總人口的5%而已呀~ 你腦中充滿藍.綠,你把剩下95%的中間選民,放在哪裡?? 人民都在看~
--------------------------------------------------
(24)防水如果要裝沙包防淹水,記得壓住不透水的大帆布一起使用,才能達到更好的效果~
(25)沒有同理心,是變愚癡的第一步~ 只要你常常心繫著高雄的災民,他們的痛苦就會自動的浮現在你的心中,沒人理會總統是誰在當的? 人家只在乎,對災民的幫忙,是不是卡到了總統及中央政府,本來該是總統才能做的,像重新規劃整個石化產業的發展?整體化學管線要如何配置? 氣爆的房子不能住了,是不是藉此重新規劃新的產業,或新的排水地下道(像紐約或日本地下道一樣?藉此重新設計與規劃?..等等,德國做這個,不是蠻厲害的?),或重做新的都市規劃或都更~,這些都只有總統能做得到,因為只有總統有足夠的權,有足夠的錢,還有有足夠的人,不是嗎?
(26)如果連個中油的管線,總統如果有通知所有公司,地下有管線的,統統報上來,管線只要沒報上來,或漏報,或報錯一隻管線,就馬上停工3個月,採累計制,一隻管線3個月停工,2隻管線6個月停工,總統如果這樣發佈命令下去,誰敢不照實管線報上來? 這些事,(( 如果總統拖著不做,等著高雄災民,每拖過一天,就多受一天的苦~ )),不是嗎?底下的官員,統統是指派的,只有總統是"民選"的,總統不做,誰能做?新聞都報了,看看人家新加坡化學園區怎麼做?
(27)沒人在乎總統怎樣,人民只在乎高雄的災民,要拖到何時?才能安頓好?要拖到何時?才能不受化學管線的威脅?要拖到何時?才能完全處理掉人口稠密底下的化學管線?總統是要做事給人家尊敬的,不是你叫總統,人家就要尊敬你的,這要搞清楚~如果總統現在不做,要拖拖拖,拖到民國幾年才做?? 管線問題,只有高雄有嗎?其他縣市都沒有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