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後退休及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65歲(90制)。
(一)年資滿25年自願退休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65歲;年資達30年以上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60歲。
(二)搭配展期及減額年金。
(三)為求溫和漸進及務實可行,規劃與85制之10年緩衝期(指標數)銜接如下:
退休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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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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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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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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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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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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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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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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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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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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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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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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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5年起均須俟65歲或60歲始得支領月退休金。
二、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一)具體措施:
1、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逐年調降以「最後在職10年至15年平均俸額」計算(含新、舊制退休金)。
2、兼領新、舊制退休金者,新制退休金之基數內涵逐年調降至「平均俸額」之1.6倍;純新制者降至1.7倍
(二)實施時程
※為減輕改革帶來之衝擊,爰採逐年調降方式如下(假設方案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
退休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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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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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基數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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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具新、舊制年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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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新制年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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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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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在職10年平均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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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俸額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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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俸額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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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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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在職11年平均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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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俸額1.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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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俸額1.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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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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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在職12年平均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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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俸額1.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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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俸額1.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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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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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在職13年平均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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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俸額1.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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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俸額1.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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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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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在職14年平均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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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俸額1.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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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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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在職15年平均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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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由於兼具新、舊制年資者,其退休所得與純新制年資者相較,顯有偏高現象,爰規劃其退休金基數之調降幅度較純新制年資者調降幅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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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刪除不合適之其他給與:
(一)刪除年資補償金:
1、方案實施第1年(105.1.1-105.12.31)退休者:仍按原規定發給年資補償金(為符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意旨)。
2、方案實施第2年(106.1.1)起退休者: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
(二)刪除月撫慰金(保留一次撫慰金):
1、方案實施第1年(105.1.1-105.12.31)亡故者:遺族得按原規定申請月撫慰金(為符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意旨)。
2、方案實施第2年(106.1.1)起亡故者:遺族僅得申請一次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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