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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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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4/05/1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4.05.19  天氣:  心情:
憲法第17條規定 人民有選舉權 憲法第23條規定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及權利 除為防止防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意即 要限制人民選舉權 要符合依法行政原則中的法律保留原則 也就是要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才能限制人民的選舉權 至少也要有法律明文授權的行政命令 而且法律授權的目的 內容 範圍 需具體明確 另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 第5條第1款

此外 還要符合憲法該條的"比例原則" 也就是行政程序法第7條的
第1款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目的正當性)
第2款 有多種同樣能達到目的之方法時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手段必要性)
第3款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 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限制妥當性)

也就是俗稱的 行政機關不能不問是非 不計代價 不擇手段 只為達成行政目的

就此而言 319"啟動國安機制" 限制軍憲警等人憲法第17條的參政權 無任何法律明文依據 違反上開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談戀愛 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 也受憲法第22條 23條保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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