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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如有侵權請告知」
作者: Oo無能天使JCanny 日期: 2008.11.02  天氣:  心情:

  都自己知道去人家家裡偷東西、還拿出來擺了,何必還說「如有侵權請告知」?

  音樂,偷來的,還要冠冕堂皇說「如有侵權請告知」;文章轉貼來的,還要多此一舉說「如有侵權請告知」

  當然,不說的有時更可惡。怎說「有時」呢?因為有些並不侵權,當上傳到網路時,平台已經告知作為分享使用。
  但是分享使用也是有界線的。所以才會發明出「引用」的串聯習慣。
  還有一種是「共同創作」;也是難以被界定「權」的來源。

  到底著作權被認知到什麼地步呢?
  查查「著作權」吧?

  很多放音樂日記那些二流咖(有些人放的是屬於不追溯的世界名曲),寫上「如有侵權請告知」時,我就覺得很好笑。
  是要那些上傳到平台掛音樂的人別來跟你追究呢?還是要詞曲創作人別跟你追究?
  說到要追究,誰還會管你寫「如有侵權請告知」?

  說來悲哀,國內由於創作生態的經濟來源貧脊,怕被低能的網友討厭進而抵制消費,所以只能得過且過。
  但,他們不追究嗎?不在意被剽竊嗎?不在乎被任意取用嗎?
  低劣網友們總是說,用你的是給你面子耶!
  還有說,我這是幫你在打廣告耶!要不然憑你(原創)能有這麼大的廣告效益嗎?這不是單打獨鬥的世界,需要有人替你放大,要不然你怎麼有辦法出名?

  於是,剽竊設計的那些爛咖,其實就是因為他們平日對於任意取用他人音樂、文字已經成為一種習慣與自然。

  每次看到「如有侵權請告知」,我就覺得好笑又氣。
  文章轉貼的那些人多數是還好,因為只要不是進一步侵犯著作權的,就還沒觸法。
  (有些更扯,打死不寫「轉貼」)(丟臉死了!)(還非要人家問說,這是你寫的嗎?)
  但看到聽到音樂下載的,我就想罵三字經!「太超過」!
  不過,我還是鄉愿,懶得去跟他們糾纏,懶得去開罵;還是很孬種的偶而給予日記鼓勵。

  我知道我寫這一篇會被討厭,不過無所謂,因為這是我!

  我自己15年前,就是買正版CD的人。到現在,就連手機鈴聲,我也一定每首付費去取用合法的。
  當然,不有錢的我,電腦裡安裝的WIN卻也是正版的;繪圖軟體我也一直都使用正版的!
  連我電信警察朋友看了都覺動容(他當時很清楚我可是很苦哈哈)。
  包包、文具、生活用品,我就算青睞嚮往某些名牌設計,因為買不起、我也一樣乾脆不買。

  這不是道德高尚,而是我會心疼那些依賴創作、設計維生的人們。
  (不要跟我說,微軟賺太多)(他們有能力賺太多,是因為他們付出努力)

  如果你是找到共享音樂、共享文字圖片等,那歡迎你再次分享出來給大家使用。
  可是如果不是,就給一點愛,不要明知故犯、畫蛇添足說「如有侵權請告知」了!

  海角七號,我到現在還沒去看。
  那天公司「犒賞」業績好的人要放映這部片,我只覺得很悲哀。
  大家努力說,這一次要爭取一次榮耀、全民要反盜版、要抵制不放非法下載音樂,
        結果,光在愛寓,你們看到有多少?
  要放片的那個人,用一種很質疑眼光看我,好像是說唱高調?
  我沒多做解釋,只想說,愛聽音樂成痴的我,MP3裡,只有買來時內建的音樂而已;我一首自行下載的都沒有。我連自己電腦聽音樂,也會到付費網站,勉強下載一些有價格的曲目(很多是免費的平台,我從未下載)~那你說我買MP3幹嘛?公事錄音使用!

  「如有侵權請告知」,只是反映了現在人們的價值觀,好像先說了,就表示是「一個有禮貌的小偷」而已。 

  這日記,如有得罪,那就得罪了吧?!
  這些「如有侵權請告知」的印象,坦白說,你問我有誰?我也不記得。
  我是一個沒習慣幫人貼標籤的傢伙。因為我,記性不好!
  若因此你討厭我,正好!

  沒針對誰;純粹,印象。
  
▩▩▩▩▩▩▩▩▩▩▩▩▩▩▩▩▩▩▩▩▩▩▩▩▩▩▩▩▩▩▩▩▩▩▩▩▩▩▩▩
日記放音樂,就算沒有營利,只是提供網友試聽而不是下載,還是會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
可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032號刑事簡易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41號刑事判決】;
再看看【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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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8-11-04 19:49
她, 99歲,高雄市,行銷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8-11-04 03:52
他, 46歲,台中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11-04 19:42]:

賓果!你問的很好。
我所選用的圖片,除自行拍攝外,其他圖片除付費軟體本身有授權可以任意公開使用外,包括網站平台本身之授權圖片,或者是網路共享資源。
我有探究過才會取用。

著作權,還請您先了解再行質疑。感恩!

 
時間:2008-11-03 23:07
她, 34歲,高雄市,交通/運輸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11-03 23:34]:

我是會員;但是上次有爆出某些音樂可能非法使用時,我就暫停使用了(費用繼續繳)

 
時間:2008-11-03 20:33
他, 54歲,台中市,家管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11-03 20:44]:

只能趁愛寓還沒有普及到那群音樂人想來抓之前去播放吧?...但是被罰的例子真的太多了,我只是心疼。。。

 
時間:2008-11-03 16:06
他, 62歲,台北市,資訊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11-03 20:45]:

沒法子,俺欠扁!

 
時間:2008-11-03 15:02
他, 43歲,台中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11-03 20:48]:

哈~那就不如不要寫嚕...

自己想聽可以考慮放自己電腦聽。
愛寓網頁其實並不穩定,有時放音樂還會害開啟網頁時當機....

上次YP聖誕節日記疑似有聖誕音樂(世界名曲),我幫推薦,結果管理員無法辨識差別,就發抖地說,無法接受推薦(有指出因為音樂問題)...
現在愛寓雖沒禁止大家放(怕流失客戶吧?)但是推薦日記別想有音樂...因為他們不想變成標靶被告平台

 
時間:2008-11-03 14:57
他, 43歲,台中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8-11-03 08:36
他, 43歲,台北市,藝術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11-03 20:50]:

理論上是這樣...

不過假設彈周杰倫的曲,如果他追究,那也是不可以的...

用唱的好!但是要記得五音不全加上咬字不清,才有可能官司脫身...

 
時間:2008-11-03 04:20
他, 47歲,新北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11-03 20:53]:

說真的,俺也不太會放...

因為我不想去學。所以該語法我是退化的~
我寧願採【引用】、請大家自己搜尋去聽我想推薦的---

從事過出版業相關的人,就明白我說的這種珍惜...

我知道我欠扁;但是得罪就得罪了!

 
時間:2008-11-03 00:21
他, 40歲,高雄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11-03 00:34]:

友好指數立即掉落5個~哈!

沒差~反正本來就不是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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