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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避免詐騙集團以法院支付命令製
作者: 單哈特 日期: 2022.08.07  天氣:  心情:
篇名:避免詐騙集團以法院支付命令製造債權的方式
民事訴訟法(以下稱本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劵之一定數量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處促程序發支付命令。這是最簡易的民事訴訟送程序,債權人與債務人兩造不需出庭言詞辯論,債權人依本法第511條規定,在告訴狀聲請支付命令並付證物及繳完裁判費,法院依本法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依本法516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未於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所謂聲明異議是在二十日內,向法院遞答辯狀說明有無債務關係,如未履聲行明異議,債務人就是承認債權人有這筆債權存在,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用以償還債權人,參閱本法第521條規定,依本法第516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指收到支付命令超過二十日才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裁定駁回不受理聲明異議。
由於以往法院對於民事訴訟督處促程序的債權證據審查不嚴謹,隨意裁定支付命令,詐騙集團利用民事訴訟督促程序,以支付命令追討民眾不存在的債權,由於民眾普遍欠缺法律知識,收到法院送達支付命令,認為這是詐騙集團的一種詐騙方式,卻不知詐騙集團是利用正常民事訴訟督促程序追討債權的一種方式,因此未能在二十日以答辯狀敘明與債權人無債務關係遞送法院聲明異議,因此詐騙集團卻擁有債權和執行名義,令人匪夷所思之處,就是法院成為詐騙集團的幫兇,協助詐騙集團強制執行被害人(被告)的財產,經由很多血淋淋的案例,立法院在106年5月26日對於民事訴訟法督處促程序修法,本法第521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這段條文的意思是說:詐騙集團用不存在的債權聲請法院向被告(債務人)強制執行財產時,被告(債務人)遞送法院告訴狀,聲請法院判決詐騙集團的支付命令債權不存在,並向法院民事執行處提供擔保金後即停止強制執行被告(債務人)的財產。
以上稱為確認之訴是另一種訴訟程序,主要是由法院審查詐騙集團所聲請支付命令對於被告(債務人)的債權不存在,法院判決支付命令的債權不成立,被告(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領回所提供擔保金,至此所有的民訴訟程序才結束。對於詐騙集團利用法院督促程序所裁定的支付命令債權,要有明確的證據可以證明是詐騙集團所捏造的詐騙債權,可遞告訴狀向檢察官提起詐騙告訴,檢察官接到告訴狀後即啟動偵查程序,偵查是否構成刑事詐騙事實,檢察官才能將詐騙集團向法院提起告訴,由刑事法院審查後做有罪或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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