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2,136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5/04/10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5/04/13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5/04/11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5.04.11 天氣:
心情:
給喜歡公開發飆--發脾氣辱罵人或用公開留言.答覆留言的方式 散佈謠言者的法律忠告:-$:-$:-$--特別是給EQ低的部分七年級生
有人用公開留言或答覆留言的方式 毀謗(意圖散佈於眾 具體指摘或傳述 毀損他人名譽或降低其人格地位之事實--例如說某人搞婚外情) 攻擊妳(例如 公開罵人-沒品 厚臉皮 畜生 三字經 變態)
可以對他提出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和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毀謗罪(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的刑事告訴 或委託律師提出自訴
(刑事判決確定後 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15條規定 聲請將判決書之全部或一部登報 費用由被告負擔)
並要求民事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 登報道歉 民法第18 184 195條)
至於 單純地公開姓名 應該沒有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如果公佈其他私密資料造成妳的損害 則可以要求民事賠償
@};-@};-@};-
問法律問題者 如果急迫 請以電話諮詢 我並不收取報酬 不過 改天 記得請我吃滷肉飯和貢丸湯
#-O獨孤求敗有時想淡出江湖ㄋㄟ(:|(:|(:|
標籤:
瀏覽次數:
289
人氣指數:
289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5/04/10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5/04/13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