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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洪崇晏辱警改判無罪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7.09.24  天氣:  心情:
洪崇晏辱罵警察
--搞學運所向無敵!無法無天無所謂?

太陽花成員洪崇晏等人被依違反集會遊行法、侮辱公務員與公署等罪起訴,
一審皆遭判刑,其中洪崇晏判拘役55日,臺灣高等法院日前改判洪崇晏無罪定讞。

依一般司法判決的案例,通常民眾罵「無恥」被判有罪比例相當高,
但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法官卻認為洪等人無惡意,法院判決顯然不同調,
資深檢察官和多數百姓均認為「台灣法官根本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由此可知,臺灣不少法官因為枉法裁判、濫權處罰或不處罰,
觸犯刑法第124條和第125條規定,從未被追究刑事和行政責任。
因此,不少法官始終我行我素,肆無忌憚,枉法裁判,
戕害公平正義,斲喪司法公信力,導致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百姓不相信司法。

蓋依刑法第311條之規定,就算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評論,
也必須為適當之評論,才能阻卻違法,而非對於依法執行職務的分局長和其他警察等公務員個人
,口出惡言,以下流、下賤等侮辱性字眼辱罵他們,
讓他們人格受損,名譽受毀,明顯已超出言論自由的範疇,且並非以善意發表言論。

此外,目的無論怎麼正當,洪崇宴等人也應用合法、合理和適當的手段
來表示他們的訴求和主張,而非用侮辱性字眼和恐嚇等手段強加於警察等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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