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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作者: ☞♂披著羊皮的狼♂ 日期: 2008.05.17  天氣:  心情:
當車輛故障時,我們是有權利在路旁停放三個小時的

請大家注意,千萬不要被一些不肖業者給欺騙了......


話說某天往高雄路上,快到交流道時,突然塞車,一時煞車不及猛撞上去。
慘了!警察馬上開過來。量完,不到10分鐘﹙因他剛好在路肩﹚。
拖車一定會比警察先出現的。就像越共,或稱小蜜蜂。既然量完了,那就拖下去做筆錄。
此時不疑有他,拖車上噴了『高速公路特約拖吊車』-----------(錯誤1)
大約拖了500M就在榮總旁做筆錄,拖車司機下來說3000元。叫我先付一付要走了。我懷疑,怎那麼貴?
做筆錄時就先問偉大的警察伯伯拖吊費為何那麼貴?他表示:他不干涉這種事情--(錯誤2)
又打電話CALL我的保險公司問問說。保險公司則說:「你怎麼那麼笨!居然讓他拖下來,可以拒絕啊!」
可是已經拖了,那怎麼辦?保險公司:「可以跟他要收據或發票,有錯的話,可以申訴。」
喔!好吧!傻傻的去跟他要了張收據,也沒細看。------(錯誤3)
只知道上面多寫了『高速公路起吊危險津貼-600』、『內線事故處理費-900』、『基本拖吊-1500』、另一台拖吊費用則5000。合計8000肇事的我出錢。事後發現平白無故被人多搶了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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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來解釋一下
第一
拖車不是黃色就好,你可以先詢價,要求他的服務證。跟警察查詢這台是正牌救援拖
吊車。高速公路基本拖吊10KM內1500元。
第二
警察不干涉,但是他可以教你怎麼處理,如果不是正牌拖吊車,可以現行犯逮捕。他
應該會先給你高公局電話,查詢後才能跟你收錢。
第三
我的收據上,沒有公司名稱,沒有拖車牌號,欲哭無門。另一張更幹,寫個『黑達汽
車公司』(看起來就黑)經查詢『黑達』倒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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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隔天打電話想找當初幫我做筆錄的那位警員,卻遍尋不著。電話中的警員表示,真的有問題的話,可以到他隊上報案。(這句話真令人懷疑,他們都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ㄚ~)此時不疑有詐,興沖沖的就上了高速公路警察局去報案。

可是,到了警局,當時值班的警員卻很奇怪。那時天氣冷的很,卻把我們一群人
請到門外去講,不能坐著講嗎?他怕什麼?而且案發現場的警員也在,想請教個問題也
被他擋駕。難道真像傳聞說的,有利益輸送?所以,不能報案,恐怕事出有因。
友人也有在高速公路上爆胎過~才一下車要拿備胎,傳聞中的小蜜蜂就出現~還好只是換輪胎就好~所以有車輛事故時,最好先通知保險公司或車輛的業務,還有你可以打給銀行信用卡的特約拖吊車來拖吊比較保險


國道上常常會有些拖吊車利用你車輛故障時,要求幫你拖吊拋錨車輛,且會嚇你說路邊停車是不可以的,警察會來開單...甚至還真的有警察到了之後會跟你說"車不弄走就開罰單"
但是呢~~~請注意喔...當車輛故障時,我們是有權利在路旁停放三個小時的,
所以呀~~~到時候萬一真的不小心車輛拋錨在路邊了,請放心的叫你的白金卡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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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修正
第二十四條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
一、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超過三小時者。
二、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超過十二小時者。
三、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者。
四、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於無礙交通處所者。
五、違規停車未能依規定迅即移離,妨害交通者。
六、非因執行任務停放於隧道內或隧道出入口之車輛者。
前項車輛拖、吊、移置、保管、處理之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該費用之費率由高速公路管理
機關會同公路警察機關定之。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載運物品散落於車道或路肩時,汽車駕駛人應於物品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
障標誌並即時清除,無法即時清除時,應即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機關協助處理之,其所需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
車所有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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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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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8-05-19 04:26
他, 47歲,新竹市,建築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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