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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大節女
作者: 超自然小羊 日期: 2014.04.14  天氣:  心情:
大節女:詞 黃俊雄 曲 江孝文 唱 簡美雀

一更思念二更嘆,三更漏聲殘,四更淒涼心哀怨,五更東風寒,
無聊長暝又漫漫,夜鶯哭淒慘,孤身隻影痴痴等,怎樣度難關。

二、 日來思慕夜來夢,思念彼個人,不知伊是喪了命,也是在世間,
雖然失去天倫夢,真情不甘放,保守清白的花欉,不驚風動搖。

三、 天涯流浪受風霜,要尋阮情郎,情郎你是在何方,人海渺茫茫,
回憶當初情意重,如今剩一人,離開一日如三冬,何時再歸帆。



一更思念二更嘆 三更漏聲殘 四更凄涼心哀怨 五更東風寒

無聊長暝又漫漫 夜鶯哭凄慘 孤身隻影痴痴等 怎樣度難關


日來思慕夜來夢 思念彼個人 不知伊是喪了命 還是在世間

雖然失去天倫夢 真情不甘放 保守清白的花欉 不驚風搖動


天涯流浪受風霜 要尋阮情郎 情郎你是在何方 人海渺茫茫

回憶當初情義重 如今剩一人 離開一日如三冬 何時再歸帆



夢到我在一間宮廟
夢到我在一間宮廟 宮廟很大 有神明在廟內
........然後現實今天跟昨天耳朵一直嗡嗡叫 腦海有聲音有畫面池府王爺一直說禮拜六或禮拜一我小阿

姨還誰 會帶我去宮廟辦事? 真的還假的


~假設你是女生 最近可能因為不孕症的壓力 或是擔心懷孕的問題去看醫生 擔心下次的預約門診可能會

發生的情況
耳朵嗡嗡叫可能是血壓不穩定的警示 這是更年期的現象
你最近走桃花運可能有異性追求 如果已婚可能是外遇心靈受到譴責

~假設你是男生 夢見宮廷般的廟宇 可能是媽祖回娘家繞境內的效應 耳朵嗡嗡叫是因為鞭炮爆炸聲音已

經傷害耳膜 池府王爺屬陰神 你可能喜歡上比你大的女生或是你已婚 你老婆的年紀到了更年期 老婆很愛

你 但是你卻想要追求外面的女人


以下是「引用文章」

憲法23條表示
當危害社會秩序時 所有憲法上保障的權力都應被限制

方局長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是有權力對妨害社會秩序的 <現行犯>予以限制或逮補的處分
<刑事訴訟法> 規定這是警察的權力 不需要事前報備檢察官與法官同意


憲法
第14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

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讀過法律的都知道, 法律條文可用反之亦反的邏輯解釋 所以
第23條能解釋為"如果有妨害社會秩序者, 就得以法律限制之."

今天立法院週邊的住戶抗議 學運已經巨大地影響他們日常生活 學運故可視為"妨害社會秩序"
必須以法律限制之.

因此從憲法上看,就算學生申請到集會許可 但依憲法23條的但書 依法還是可以妨害社會秩序理由
限制或取消學生的集會許可.

結論:
學生行為違憲
方仰寧分局長完全沒有違憲.


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之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情形)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引用文章」:
恐嚇為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一般人說的公訴罪。就算被害人事後不提告檢察官也必須依法偵辦。

對警察說會被暗殺而使警察心生畏懼已經觸犯恐嚇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罵警察無恥則構成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至於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

元以下罰金。」

舉例說明:
如果只是在公開場合罵警察無恥,實務上成立公然侮辱罪;但如果跟別人說:「這警察貪汙!不要臉」!如

果無法證明事實就可能同時構成毀謗及公然侮辱,但屬單一行為(謾罵)侵害一法益(該名警察)同時構成兩

條罪(誹謗&公然侮辱),為法律上的法條競合,只以從一重以誹謗罪論處,比較輕的公然侮辱就被競合掉



妨礙公務(非告訴乃論):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舉例說明:
如果在警察執行勤務的過程中對他恐嚇例如:「你敢抓我?我認識某立委小心我叫他把你調走」,則同時成

立恐嚇及妨礙公務,但也是因為競合關係,所以只罰比較重的妨礙公務。辱罵造成警察精神創傷無法執勤

亦同。

數罪併罰需有數行為(兩種以上)侵害一法益或數法益而成立一罪或數罪名

舉例說明:包圍警察局後,辱罵警察。因為包圍警局造成員警無法值勤屬妨礙公務,而後又辱罵員警,屬

於兩種行為侵害數個法益而成立兩項罪名,則以妨礙公務合併公然侮辱一起處罰。
參考資料: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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