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8,162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41158
演變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飛閱高雄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跨年筆記~~一人的旅遊~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有關彰化毀容案
作者:
演變
日期: 2014.11.13 天氣:
心情:
想請問各位
有關彰化毀容案,是否適用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為重傷害罪??
A 23上4573號判例參照
B 適用!
C 可能不成立重傷害既遂罪,重傷罪的規範在於保護身體重要的「普遍機能」。只能適用第6款,又婦人的容貌,既已形成缺陷,又不能回復原狀,始成立故意重傷既遂罪(278條第1項),依現在外科整形手術的技術,經多次手術後,有回原復原狀之可能,故不成立278條第1項。(個人的管見,僅供參考)
D 一定適用吧!耳朵鼻子都割下來了還不算第2款的毀敗?不然要割到耳膜才算嗎?樓上說的是外觀的功能可能可以回復,但那是事後論,當下就已經起碼是第6款的不治或難治了
E 你好!最高院已經有判決了喔,容貌上顯有缺陷,他人由外觀一眼望之,並非零星不明顯,而對外觀影響實屬重大,故已達重大且難治之程度無疑,成立重傷既遂(參最高院103台上568判決)
F 我覺得適用,看那則新聞是整臉嚴重毀容,就算有恢復可能性,實難以恢復至無創傷前~~~
G 五官損敗未必造成五感損壞 但有關人格尊嚴,仍算是重傷害 沒什麼覺不覺得的問題 因為這已經成為判決依據了
因為看哇哇哇,來賓表示只成立277,感到疑惑,可見我的想法是正確的,被電視給害了~~
標籤:
瀏覽次數:
1114
人氣指數:
11434
累積鼓勵:
516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3
3
5
2
1
飛閱高雄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跨年筆記~~一人的旅遊~
住戶回應
時間:2015-02-25 22:43
他, 59歲,澎湖縣,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5-01-13 16:10
他, 96歲,高雄市,法律相關行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4-12-23 00:15
他, 45歲,高雄市,軍警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4-12-22 23:36
他, 45歲,高雄市,軍警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4-12-03 10:11
他, 54歲,屏東縣,學生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4-12-03 08:06
他, 61歲,台北市,資訊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4-12-01 20:03
他, 54歲,屏東縣,學生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4-12-01 13:49
他, 54歲,屏東縣,學生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4-11-19 22:26
他, 50歲,台南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4-11-19 22:25
他, 50歲,台南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上一頁
|
下一頁
[
最前頁
]
[1]
2
[
最末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