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1085032
 Oo無能天使JCanny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混帳愛情分手回憶錄3-END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路邊白痴女潘仔遇害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日記音樂?你是主人嗎?
作者: Oo無能天使JCanny 日期: 2008.07.29  天氣:  心情:

我一直覺得,不是我們的,不要拿。

聽到好聽音樂,當然想分享;可是下載、再上傳的一剎那,你想過嗎?你憑什麼偷音樂?

偷了再佔為已有,感覺很蹧蹋。

你們不是那些音樂人,不懂他們的痛。心被摘了,豈能不難過?

更可惡的,是直接把其他人上傳的,直接拷貝到日記裡面播放~

分享不是不可以,但想想步驟和途徑的最佳方式吧?

不要這麼暴力,這麼殘忍,自以為很會搞效果?

除非版權擁有者,已經選擇公開分享;否則,別玩了吧?!

我這麼寫著,

▩▩▩▩▩▩▩▩▩▩▩▩▩▩▩▩▩▩▩▩▩▩▩▩▩▩▩▩▩▩▩▩▩▩▩▩▩▩▩▩
看日記的習慣是,我感動了、我讀懂了,就留下我的足跡(10枚心)。但是說真的,放音樂的日記我看不下去,無論內容多麼精彩(大家都不怕被抓ㄛ?)---因為太闖入的聽覺,影響我的視覺!除非你預設關閉,讓我自己點播。但是放心,就算沒對頻,我不會用心心否決你;只會靜靜閃開--因為日記本質上就是寫給自己看的~自己喜歡開心就好。
▩▩▩▩▩▩▩▩▩▩▩▩▩▩▩▩▩▩▩▩▩▩▩▩▩▩▩▩▩▩▩▩▩▩▩▩▩▩▩▩
日記放音樂,就算沒有營利,只是提供網友試聽而不是下載,還是會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
可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032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41號刑事判決】;
再看看【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還有,很納悶,

日記,不就是寫自己的543嗎?

哲學也好、宗教也罷,愛情、課業、親情、社會、政治,咆哮、靠吆、呻吟、歌頌,總該是自己的心情、自己的文字、自己的能力吧?

好吧!轉貼好文也是可以代表著一天的感動。

可是,怎會去貼了文章,都不說是轉貼的呢?

把轉貼當作自己的,這樣有比較好嗎?

某處的日記排行榜,滿滿的都是別人的詩歌、別人的散文、別人的小說~
只要搞些語法特效,
就成了偶像了!
罕見他們會寫出處、或是註明那是抄來的!
好像這麼做,會矮化了他們的位置和特色?

人們追求的是真實心靈的分享?
還是,
筆記公主?轉貼王子?
標籤:
瀏覽次數:342    人氣指數:15342    累積鼓勵:75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混帳愛情分手回憶錄3-END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路邊白痴女潘仔遇害記
 
住戶回應
 
時間:2008-07-31 08:37
她, 99歲,非洲,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8-02 17:21]:

大家都自己這樣抓音樂,誰要去買音樂?

我不是你們的誰,只希望有一天愛寓不要被廣泛注意到~

那麼你們就會面對罰責了

 
時間:2008-07-30 13:35
她, 99歲,非洲,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7-30 20:45]:

親愛的,我無權責備你們~

但是可能我來到高雄之後一直在當苦命人
我禁不起遇到這種被刑事告訴、進而被關或是被罰款的事情

 
時間:2008-07-29 23:53
她, 34歲,高雄市,交通/運輸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7-30 01:08]:

對!
連游標都看不清楚了~還看啥文章?

幹嘛還給心?就迴避就好~

否則他會更開心繼續語法花樣處理下去~

 
時間:2008-07-29 23:30
她, 51歲,台中市,金融保險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8-03 20:08]:

http://podcast.blog.webs-tv.net/m/62949
聽歌吧!

 
時間:2008-07-29 23:03
所以 我貼的音樂 都是

國外付費網站 可以轉貼用的 囧
作者回覆說[2008-07-29 23:06]:

所以你的日記我會去看...也多數時候很享受文字的洗禮。

你的文章、日記,讓我感到你對人的尊重。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