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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圍牆不等於威權統治的高牆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死刑是法律執行公權力非殺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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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讓8歲女童生命改變中華民國命運
作者: 超自然小羊 日期: 2015.05.31  天氣:  心情:
民進黨支持廢除死刑 這個惡魔黨就是沒有人性的妖魔黨
凡是有血淚的人都不忍心看一個8歲小孩慘遭毒手
殺人償命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為什麼要讓這些壞蛋留一條狗命
壞蛋才會挺壞蛋 他家裡有死刑犯才會贊成廢除死刑 這是人類的自私心態作祟
照理說 應該把那些贊成廢除死刑言論者的家屬照樣割喉嚨殘忍虐殺之後
看看這些人還會不會堅持廢除死刑 他家裡沒死過人 他沒養過小孩 不知道父母養育小孩的辛苦
不懂為人父母的愛 這些贊成廢除死刑的人 應該先去死看看 才能挺住自己的言論
凡是好人都支持連署反對廢除死刑 其實 反對廢除死刑 不如贊成執行死刑
柯p不反對廢除死刑 不代表他贊成死刑 他是考慮民進黨的態度
終身監禁把一個惡魔花國家的錢養到老 這種事情才是愚蠢的行為
這些人渣的生命不如一條狗的命 綠營民進黨都是這種壞蛋
2016年的總統大選 挺蔡英文的人就是挺惡魔的壞蛋 台北市天下大亂就是綠營民進黨的傑作
台灣人究竟要讓民進黨整到什麼時候才會罷休
我無法理解民進黨這種沒有人性的政黨怎麼會出現在這個充滿人情味的台灣
難道台灣真的是到處充滿冷血殺手的邪惡之島
沒有同情心的人 不能算是一個人 只能歸類在恐龍野獸 恐龍野獸也不會殘害自己的同類
這些人渣應該速審速結 公開槍斃 以正天理國法
執政黨要有執行死刑的決心 否則 2016年國民黨會慘敗 輸到只剩下一條內褲
如果年底前國民黨仍然裝好心假慈悲不執行死刑槍決 我要號召台灣人放棄國民黨
全力支持宋楚瑜當選總統 不要小看我的決心 我們不要一個爛黨來殘害國家幼苗
凡是沒有正面表態看待這件殘忍虐殺行為的人都是壞蛋
劉小妹妹的死可能改變這個國家的命運 請中間選民放棄惡魔同類的民進黨 放棄假慈悲的國民黨
唯有支持最有魄力的宋楚瑜省長 才能徹底剷除這些毫無人性的惡魔
讓中華民國當初革命先烈創黨建國的力量 重新展現在台灣的公權力
找回蔣經國時代高壓統治時期安定的治國力量
剷除民進黨這些假民主口號真陰謀奪權的敗類 民進黨的立委是亂改國家法律的敗類
民進黨一天不死 國家沒有前途 學童的安全也永遠沒有保障
要連署支持贊成執行死刑 而不是消極反對廢除死刑
才能拯救我們每個家庭可愛的小孩 讓孩子活在免於恐懼的自由
讓這些惡魔敗類付出生命代價 這才是真正民主自由的解釋


執行死刑是在展現公權力 不可視為殺人行為:

除了執行死刑槍決之外 強制扣押拍賣死刑犯的財產賠償給被害者家屬 才是最有效防治犯罪的法律
如果死刑犯沒有財產 應該處罰家長連帶賠償1/2的財產賠償給被害者家屬


爛律師不是現代才有的壞蛋:

自古以來 壞人永遠死不完 每個朝代都有拿殺人魔的錢替殺人魔辯護的壞蛋律師

壞人永遠死不完 這些壞蛋律師也永遠不會絕種

因為有壞人殘害好人的生命 才會讓多數的好人制定法律來懲罰壞人

這個邏輯是永遠不會改變的定律

也就是說 無論壞人用什麼手段去殘害好人的生命 這些壞人終究難逃一死

用壞人的生命來償還好人的生命是「不夠賠償的價值」

換言之 一個對國家社會有重大貢獻的偉人.科學家.工程師.醫師.護士.老師.士農工商的傑出人才..
這些人的生命不是那些凶狠歹徒的生命可以等值對價賠償的問題

我常常說 人命是有價值的 不是傻瓜腦袋想法 那麼單純 人命是可以計算價值的

一個對國家社會有貢獻的人的生命 其價值不是單純計算所得可以形容的

所以 法律有「精神賠償」這條規定

台灣的法律讓人詬病的地方是只以監禁和處死來懲罰犯罪者 其實 這是舊時代思維
的法律觀念

新時代思維的法律觀念應該增加
1「扣押犯罪者的財產來賠償被害者家屬」
2「死刑犯的財產應該全數歸還政府」
3「如果死刑犯沒有財產應該扣押其家長1/2的財產 作為賠償被害者家屬的懲罰」
4「夫妻其中一方犯罪要自己承擔 另一方完全無須連帶處罰」應處罰家長賠償等價的幣值
才能讓家庭的家法和國法同時發揮抑制犯罪的功能
比如 被害者到退休仍然有30年的酬勞 連帶計算利息和退休金的總和 直接強制執行
扣押拍賣犯罪者的財產換取現金賠償給被害者家屬
這一點才是有效抑制犯罪的最強法律
因為這些邊緣人格的犯罪者 或許會擔心連累家屬 而不敢做那些讓人神共憤的殺人行為
如果犯罪者沒有錢財可以賠償 就處罰家長1/2的財產
如果家長也沒有財產 就可以直接槍決正法
無期徒刑是狡猾的死刑犯在法院演出悔意的獎品
法官應站在被害者家屬的立場來判處殺人者死刑 假設 被害者家屬不原諒兇手
法官可以此訴求作為判處死刑的依據

如果法官站在犯罪者的立場 來衡量該不該判處死刑 那麼 這個法官不適合當法官

只有恐龍法官才會以加害者的觀點來審判殺人案
法官應該站在中立的立場審判惡性重大的死刑犯
而不是單方面採信被告的證詞來審判
陪審團採信證詞的可靠程度的比例原則應該是家屬70 % 被告30 %
也就是說 殺人本來就不可原諒 即使有再好的理由也不可以殺人
所以 只能相信殺人被告的證詞30 %比例的可信度 要重視被害者家屬70 %比例的證詞
所謂「人權」泛指多數守法者的人權 對於不守法者 這個人權是可以被剝奪的

制定法律的意義是在保護多數善良的人 違反法律就是犯罪者 這些犯罪者的人權

是有比例程度的區別

惡性重大的殺人魔沒有人權可言

如果死刑犯也有人權 那麼這套法律也可以當作廢紙丟棄

死刑犯的人權是槍決之前的飯菜和麻醉劑 這是最佳的待遇

死刑是安慰被害者家屬 最起碼的作為

死刑不能視為殺人行為 死刑不能視為殺人行為 死刑不能視為殺人行為

因為執行死刑是在展現公權力 執行死刑是在展現公權力 是替多數人除害的行為

執法者是在執行公權力 那些爛律師是站在個人觀點說話 不能代表法律的精神

只有不懂法律的爛律師 才會在法庭上胡說八道說那些沒有人性的荒謬論述

或許要讓殺人魔以同樣的手法殺掉律師他家人 這樣才能「教化」這些和殺人魔同類的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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