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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江宜樺之驅離人民?
作者: 翁阿home 日期: 2014.03.24  天氣:  心情:
(1)法律叫:"一人一行為一次一罪一罰"~ 個人造業個人擔~ 就像你家,如果被人擅闖了,當然可以將人溫和的請出去~ 但如果你硬把人家打個半死,那就變成人家擅闖罪,而你自己是重傷害罪了~ 當然立法院的佔據是阻卻違法的,另當別論~

(2)可是,你可不可以預想別人會闖入你家? 所以,你把站在你家門口外面的人,都痛打一頓,用水柱去噴他? 當然不行~ 因為路是大家的,每一個人都可以走或坐,就像公園一樣,你也可以走走,或坐坐~

(3)所以,看看總統馬英九.或行政院長江宜樺的行為,將行政院門口內的人,和平的請出去,當然是可以的~ 但對於行政院門,那一條線以外的部份,就是人民都可以走的馬路~ 也是憲法保障每一個人民的權利,人家在外面的馬路要坐.要走~ 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將人家驅趕或傷害,或用水柱衝~ 人口多本來交通就會阻塞,就像跨年在101大樓,我可不可以說:101大樓跨年人太多,所以,我用強力水柱車,強力噴民眾,以及用鎮暴警察,強力歐打民眾,使之離開? 可以這樣做嗎? 如果可以的話,你依據什麼"法條"驅離? 總統可不可派警察去銀行搶劫? 說是"執行公務"? 當然不行~ 那這跟當時德國人民選出來的希特勒,有何不同?? 執行公務,跟黑道的動用私刑,只有一線之隔,用多數人民過半數的智慧意見來判斷,就知道你是"執行公務"? 還是"黑道的動用私刑"? 很簡單的判斷~

(4)看看江宜樺帶領的警察強力水柱車,以及動用暴力鎮壓的警察,他們鎮壓時,(( 所踩的地面是哪裡? )),是外面的馬路吶~ 是每一個人都可以走動的馬路吶~ 如果外面馬路,人民隨意走動都可以鎮壓了~ 台灣哪裡地方不能鎮壓? (( 難不成每一個人走出去家門口外面,走到任何一個外面的馬路土地上,還要跟政府報備,申請嗎? 真是太荒謬了~ )),執法的地點,就是你的敗筆之所在~(( 行政院"主體建築物"門以內的區域,才是你合法的執行所在,過了行政院"主體建築物門以外",以及外面的廣場,還有外圍的道路~ 那就是憲法所保障每一個人走路的地方!! 一人一行為一次一傷害一罪一罰~ 採累計制,主謀也採累計制,但加重其刑~ 刑法判刑,就像吃飯一樣,你吃10次50元的飯,要付500元,而不是要付50元的意思是一樣的~ 打一個人,跟打2個人,刑期不一樣,要累計加重~ 跟上述的吃飯算法一樣~ )),即使你做了1萬件對的事,你做了一件壞事,功過不能相抵,跟因果一樣~ 你一樣要為那件錯事,付出該有的法律代價~ 總統有免死金牌(延緩刑事起訴權,但民事沒有延緩喔!),可是,其他人所有人,可沒有"免死金牌"喔~ 檢調單位,你們還要繼續"瀆職"下去嗎? 還要該捉的人,不去捉嗎? 不能捉的人,硬去捉嗎? 所有公務人員,都沒有不懂法律的藉口~

(5)其實,台灣人民都是溫和.善良的~ 不然,像很多新聞都在播的,其他的落後國家人民的暴動,用600cc的很多個保特瓶當汽油彈,裡面裝一條布,就變成汽油彈了~ 光一個人邊走邊丟很多個汽油彈,你政府能受得了嗎? 這種光一個人,連戰車,都抵抗不了~ 因為汽油彈的火太熱了,連坐在戰車裡面的人,恐怕都受不了火的高溫~ 這種別的落後國家的這種人,這種才是暴民~ 台灣人民都是最理性.最善良的~ 我們要替善良.理性的台灣人民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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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學生發起人,要替群眾所有人的行為負責,那出動警察去鎮暴,或出動強力水柱車去鎮暴的"行政院長江宜樺".或相關有出動警察的首長(包括警察局長,或台北市長.或總統...等等),如果有部份警察,有"違法"部份,也要跟學生一樣,這些院長,或總統,或首長.或長官們...等等,或有職權出動警察的所有公務人員們,也統統要負起"違法首謀"的相關所有法律責任,不是嗎?? 檢調單位,這部份別瀆職了喔?!

(7)其實,在立法院的學生也可以用輪流接力的,不用這麼累呀~ 對了!在上位者,對於警察不曉得有沒有"符合"勞基法的休假規定? 或加班工時有沒有"違背"勞基法的加班規定呢? 有給警察該有的休息嗎? 在上位者,該給人家的,就要給人家喔!免得自己又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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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另外,一般來講,有人說:保護有分2種:人及物,物:像行政院,保護的,就是行政院內的一些文件,或資產,保護以主體建築物內的東西為主~ 所以,主體是建築物!至於外圍的花圃廣場,跟外面的馬路是一樣,就像有一些縣.市政府大樓,主體建築物外面也有一些廣場, 可供人民走動.走走或休息的~ 所以,門要以"主體建築物的門"作基準點的,不是嗎? 不然,像如果你說:我有去過總統府,難不成你在外面憲兵保護的廣場繞一繞,就說你去過總統府? 這像話嗎? 當然要跨進到主體建築物內的門,才算進去吧?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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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參加遊行的人,手機與攝影機準備好~ 一定要攝影機,或手機拍下"暴力的警察"或"暴力的人民"打人的情形,即使若干年後,把證據拿出來~ 不信"暴力之人"不被判罪~ 包括之前紅衫軍有被打,可一起討回正義~ 有了證據,不信正義喚不回~ 集會遊行法不是個"法",它是個違憲的"條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凡是"法律"牴觸憲法者,一律無效(憲法171條規定)~ 如果連走路都沒有自由,走出你家大門都要申請,走路都要受到政府申請的限制,那妨礙人身自由的法律,等同死亡,那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也等同死亡~ 因為只要非法(集會遊行法)還能呼吸,合法(指憲法)就會窒息~ 曾幾何時在台灣,法律(集會遊行法)大於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 人靜坐被驅離時,如果你不出聲聲援,下次換你在任何地方被用"各種方式","莫名奇妙驅離"的時候,即使你是對的,也沒人會替你出聲了~ 如是因,如是果~

(10)3人以上一起走路叫"集會遊行"? 你如何判定那3個人是在"逛街"?還是"集會遊行"? 那警察可不可任意驅離在路上走的任何人? 如果"靜坐"在馬路上,可以被"鎮暴警察驅離"的話,那代表在台灣,沒有任何地方不可以驅離了,而且驅離你.打你,也不需要任何原因了~ 因為驅離範圍是當權者隨便劃的呀,愛劃哪?就劃哪? 不是嗎? 因為有集會遊行法給我靠呀~ 不是嗎?愛劃你家門口,就劃你家門口,不行嗎? 

(11)我本來以為:(( 只有"暴力"才要被驅離,從來沒聽過,"和平靜坐"要被驅離的~ )),也有人說:妨害交通,要被驅離,那每年101大樓很多人跨年的時候,也是人數眾多妨害交通呀~ 那是不是代表也要叫鎮暴警察去驅離?去噴水柱? 妨害交通,到底是誰妨害誰的交通? 如果我坐捷運,太多人跟我一起擠捷運,難道是我妨害他們的交通?還是他們妨害我的交通? 從沒聽過,妨害交通,可以作為鎮暴警察警棍驅離.噴水柱的理由~ 如果有,那"每一處地方都可以驅離"了~ 如果連(( 違法的警察鎮暴首謀,都可以繼續留在位置上,繼續違法 )),那人民像皮球一樣,打的愈大力,反彈愈大,當鎮暴警察拿警棍打人民是可以時,拿強力水柱車噴人民是可以時,那代表每一個人民,手拿汽油彈,邊走邊丟,都會變得有可能~ 這些並不是大家所願意樂見的~因為皮球愈打愈大力,反彈愈大~ 而且,也無法解決問題~ 希望大家都能和平.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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