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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圍中正一分局?
作者:
翁阿home
日期: 2014.04.15 天氣:
心情:
(1)如果有一個惡人,硬佔住一個公園,不准其他人來這個公園~ 這個公園,一般人可不可以來? 當然可以呀~ 除非這個惡人,要一直佔住這個公園,不讓人來~ 但人不能來公園,代表什麼? 表面上是惡人不准人來公園,實際上,則是這個惡人被綁住在這個公園裡了,不是嗎? 呵呵...
(2)同樣的道理,中正一分局,外面的馬路,平常時候,一般人可不可以走?當然可以呀~ 既然是平常一般人可以走的地方,你要將人驅離到哪裡? 驅離到隔一條的馬路外?還是驅離到隔2條的馬路外?還是隔3條?警察一離開,人群不就又回來了?這樣永遠驅離不完呀~ 全台灣的警察都來驅離,還是驅離不完呀,驅離不會有效果,只會累死警察而已呀~ 到底要驅離什麼呀? 人群來到中正一分局外面的馬路上,有傷到人了嗎? 有傷到建築物了嗎? 警察局外面不是有攝影機,如果有傷到的話,攝影機就會拍到呀,屆時,再捉起來就好了呀~ 保護什麼(人?或建築物?)?警察在那邊,到底要保護什麼? 保護建築物嗎?建築物是死的,保護它,幹嘛?建築物又不會跑~ 如果怕警察被人群傷害到,警察就統統離開現場,就好了呀~ 要驅離什麼?? 要驅鬼喔?要驅離心中的那一隻惡鬼嗎?這不是理由吧? 呵呵...
(3)一般民眾沒學過法律,容易被誤導,以為集會遊行法,是個法律? 錯~ 它連法律都不是,集會遊行法違背憲法保護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根據憲法講的,牴觸憲法者,一律無效~ 你要說這2條憲法說謊嗎? 這2條憲法寫假的嗎? 你能比憲法還大嗎?你告訴我,到底是不是憲法說了算?? 憲法從來就不保障“非法“,就像法律從來不保障賣身契是有效的一樣,憲法大於法律,法律大於命令~ 有讀點書的人,都會知道這個道理呀~ 別再給人民錯誤的觀念,故意把人民當白癡耍了,好嗎?憲法寫的很清楚,就憲法保障人民有集會遊行的自由,ok? 所以,集會遊行法是牴觸憲法的,所以,集會遊行法自始自終,都是無效的~ 牴觸憲法者,永遠不可能成為法律,因為它連資格都不符! 密醫永遠是密醫~ 就算密醫醫術再高明,如果連考試的資格都不符,就永遠都還是個密醫,ok?
(4)包圍中正一分局的那一群人,你或許可以說他們:口出惡言,有缺道德~ 這種行為是不適宜的~ 除非他們有傷到人,或傷到建築物,可以另行起訴他們呀~ 但別再說集會遊行法是個法,違背憲法的法律,從來就不可能成為法律,因為牴觸憲法者,是沒資格成為法律的~ 你上位者,再胡亂用違背憲法的集會遊行法,來驅離人民,如果事後證明:集會遊行法是違背憲法的,是失效的~ 代表什麼事情? 代表你居上位者,動用警察驅離人民,每驅離一位人民,你上位者首謀,或警察,就等於犯了“妨礙人身自由罪“一次? 一人一行為一次一罪一罰~ 你居上位者或警察,刑法你們承擔得起嗎?事實永遠只有一種~ 憲法標準也永遠只有一套~ 憲法是雙面刃,你警察驅離人民,也是雙面刃,你居上位者,或警察所依據的法條,如果是失效的,如果所依據的法條是非法的,那代表警察所做的行為,就是非法的~ 做非法的事,永遠要付出代價的~ 追溯期好像有10年以上?? 你做1萬件對的事,不代表你有權力可以做一件錯事? 不是嗎? 呵呵... 或許吧? 要用智慧的心,去看清楚喔! 不要屆時賠了夫人又折兵,可是划不來的喔! 呵呵...下一任總統,或下下一任總統...等,如果硬要追溯居上位者或警察,非法驅離人民,而犯了妨礙人身自由罪,你們想想,後面的刑責,你們承擔得起嗎?呵呵...做事前,要仔細想清楚喔! 做公務人員,賺錢有數,性命要顧! 呵呵...
(5)警察驅離人民,離開前面那一條每一個人都可以走的馬路~ 跟惡人佔領那一個,每一個人都可以隨時去走走的公園,有何不同? 就像老師去驅離學生離開操場一樣,有什麼意義?操場本來每一個學生都可以走呀~ 你老師離開操場後,學生就又回來啦,這樣驅離有什麼意義? 還是你老師要驅離,你心中對學生去操場的“恐懼”? 呵呵...驅離恐懼,是沒辦法擁有“驅離的正當性”的~ 不是嗎? 沒驅離,會怎樣? 會有人死嗎?會有人受傷嗎? 即使沒警察顧現場,會怎樣?也不會怎樣吧? 呵呵...居上位者,心安一切安,心不安,即使把人民驅離到再遠的地方,心還是一樣不安的~ 看見風吹幡在動,以為是風在動? 以為是幡在動? 都錯~ 是仁者心動呀~ 呵呵... 為什麼會有警察要驅離人民的事情發生? 原因無他,就是居上位者,恐懼心動~ 呵呵... 人我本一體,何必分兩邊?何必分對立呢? 呵呵...
(6)明明道理很簡單,為什麼要搞得這麼複雜? 如果居上位者智慧不夠,真是將帥無能,累死三軍,不是嗎? 可憐的三軍~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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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果要辦驅離民眾的罪的話~首先就要釐清真相,才能確認事實,釐清真相第一步就是:一定要把所有相關的關係人,統統傳訊過一遍,這才是最基本的標準必要作業流程之一!像驅離民眾的所有警察,或學生,或所有相關係的公務人員(包括像行政院長.總統.分局長.台北市長...等),至少要問訊過一次,包含是誰下命驅離的?問警察是否知道,誰打傷學生的?所有重要關係點,至少要當證人,傳訊問過一遍~ 當然,公務人員或學生,也有可能說謊~ 沒關係~ 問訊通通錄影存證,只要事後發現說謊,就立刻以偽證罪1~7年有期徒刑來偵辦~ 警察如果說謊,分局長如果說謊,行政院長.總統..等如果說謊,統統可以用偽證罪1~7年來辦理~ 目的是要問出真正的事實真相到底是什麼?如果辦案辦到最後,是法官或檢察官,有不去偵訊相關涉案人,或放水不問相關與事實有關之證據,只要對於證據放水,或不去調查有利被害人的證據,判出來的結果,凡與事實不合,那就是造假之判決!造假或違背事實出來的判決,就一定是枉法的裁判~ (( 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人一次一行為一罪一罰喔! 好像也是公訴罪厚? 那要被判罪的,就是法官或檢察官了? 1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不知道~ 呵呵...或許吧? 公務人員,要秉於事實,追求真相,凡是以事實真相為依據的,幾乎不容易出錯~ 公務人員,賺錢有數,性命要顧喔!不要公道伯變成事主,那就麻煩了~ 呵呵...
刑法全文: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8%91%E6%B3%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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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補充說明:(8)有人說:黨紀處理是由黨團大會及黨主席共同決定?? 如果屬實的話,那,用黨主席及黨團大會利用權利,綁架立法委員,變成違法(違背刑法第142條"妨害投票自由罪":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不是說:通不過唯你是問? 還有因地政士法被停權的國民黨某立委?? 這不是總統及黨團大會違背刑法142條的最佳具體事證嗎? 檢調單位為什麼都不法辦? 總統有刑事延緩起訴權,不能辦也就算了,黨團大會不能法辦嗎??
(9)刑法(( 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且是一人一行為一次一罪一罰? 會不會有人控訴全國的檢察官們,全部統統都違背刑法第125條?? 會不會呀? 我不知道吶~ 好像刑法125條也是公訴罪厚? 呵呵... 或許吧? 如果這些檢察官們違法是屬實的話? 如果上述皆屬實的話,那這好像也是現在進行式厚?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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