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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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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11/01的日記
作者:
小芬
日期: 2006.11.01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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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地政士公會在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訊辦事員黃美苓,協助調查基隆市地政士公會與中華民國地政業務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聯手,以虛偽不實之資料詐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4年度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補助款時,隔天即緊急為公會聘僱之辦事員黃美苓加薪,不顧94年度會員大會的決議:公會聘僱之辦事員薪水不得超過常年會費三分之一。
基隆市地政士公會在敏感時刻,不顧主管機關基隆市政府社會局的規勸,硬是要倒行逆施,違背大會決議,顯已觸犯賄賂證人罪!又辦事員如因加薪而在法庭上偽背事實說話,則是觸犯刑法168條偽證罪,可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實,基隆市地政士公會由基隆市地政業務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秘書穿針引線的詐領政府補助款事件,偵查階段已差不多了,一干人犯偽造國稅局單獨主辦的遺贈稅法令宣導坐談會資料,持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詐領補助款,觸犯了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已是不爭的事實。均難逃刑法追訴。又何必多此一舉以公會138位會員買單賄賂辦事員呢?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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