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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鎮暴水車噴佔忠孝西路民眾?
作者: 翁阿home 日期: 2014.04.28  天氣:  心情:
(1)法律的標準都是一套的,而且執行標準都是一致的~ 如果台北市長郝龍斌,你認為民眾(佔住忠孝西路不到1公里左右,導致其他人不能使用),是屬於違法的?還有警察動手拔人民汽車上的喇叭? 連在天橋上的民眾,也被驅離?警察拿警棍打人民? 呵呵... 不知道吶~ 而且,如果你台北市長郝龍斌認為,不驅離民眾,就是瀆職?所以,就要用鎮暴水車,去做所謂的“強制驅離”? 那這個標準,如果是你台北市長郝龍斌的標準的話,那我們就來看看,你到底有沒有一體適用,這個所謂的”一致性的執法“標準?

(2)你如果沒看電視的話,怎麼會知道有沒有人,佔住了忠孝西路? 跟你生活一點影響也沒有呀,不是嗎? 因為你根本不知道呀,如果怕心煩,那就不要看電視呀,很簡單的道理~ 如果你是要經過忠孝西路的人,就那短短一公里不能用而已呀~你不會走隔壁那條路嗎? 還有隔壁第2條路可以走呀,還有隔壁第3條可以走呀~ 你不會繞道嗎? 你實際有很大的影響嗎? 公車太多,常常塞住在台北的忠孝西路上,時間很久,常常動彈不得,讓其他人民不能使用馬路,怎麼沒有見台北市長出來動用鎮暴水車來驅離塞住馬路的公車或人民,或動用警察來驅離? 這時馬路被塞住了,其他人也不能使用呀~ 為何台北市長,執法標準是兩套的? 如果執法標準是兩套的,那就會違法卡到其中的一套?不是嗎? 呵呵...

(3)那請問之前總統府附近,或行政院附近,不是也圍了一大堆拒馬,這些拒馬,也圍出了(超過了1公里以上的馬路面積?導致其他人民也不能使用?),如果(( 佔住一塊馬路面積,導致其他人民不能使用 )),是屬於違法的話,如果台北市長郝龍斌不執行,就算瀆職的話? 那拒馬也圍出了一塊1公里以上的馬路面積,也導致其他人民不能使用呀~ 為什麼不用(相同的執法標準),去用鎮暴水車將拒馬圍住的馬路面積,統統還路權於民,拿回屬於人民本來可以走的路權,讓人民來走?不然,以相同的法律標準來看的話,台北市長郝龍斌,如果不做也算瀆職?不是嗎?

(4)另外,如果台北市,有某一個路段因為塞車了好幾個小時,車太多及人太多,導致都靜止不動,佔住了馬路,綿延超過1公里以上,車陣或人民走路,統統被塞住,統統不能動了,那依相同的執法標準?這也算(佔住那條馬路,導致其他人不能使用),不是嗎?那是不是遇到這樣的情形,也要比照相同的執法標準,出動鎮暴水車,去將佔住那條塞車馬路的人民或車子,統統用鎮暴強力水柱車,強力噴柱噴離? 不然,你台北市長郝龍斌,也犯了公務人員的瀆職罪?不是嗎? 因為法律是一致.是相同的標準,而不是浮動的標準,不是嗎?

(5)那如果公車在台北車站前,因為大塞車,而佔住了忠孝西路前面那一條馬路,長達1公里以上,長達2~3個小時以上靜止不動,也(佔住了馬路,導致了其他人不能使用),你台北市長郝龍斌,是不是也該比照相同的執法標準來辦理?用強力水柱車,強力噴水驅離佔住忠孝西路不動的公車,或汽車,或人民~ 執法標準要一致的,而且是一套,而且不能是浮動的,不是嗎? 不然,就是瀆職? 不是嗎?

(6)另外,如果遇到重大節日,像跨年101大樓,人如果在101大樓跨年,每次跨年,都遇到101大樓附近人太多,因為人太多,導致人民及汽車,都(佔住了大馬路,也導致了其他人都不能使用),這一樣是(人民佔住了馬路,導致其他人不能使用呀~),如果按照郝龍斌台北市長的驅離標準?就應該出動強力鎮暴水車,警察動用警棍打人民,用強力水柱噴民眾,達到快速驅離的目的,不是嗎?因為他們也(佔住了馬路,導致其他民眾都不能使用呀~), 不是嗎?如果不做的話,就是“瀆職”?? 不是嗎? 還有重大節日,因人太多而佔住了馬路,導致其他人民不能使用,這也要用強力鎮暴水柱車,去驅離人民,因為他們也(佔住了馬路,不讓其他人民使用),不是嗎? 不用強力鎮暴水車,去強力噴水強制驅離的話,就算瀆職?不是嗎? 執法標準,應該是相同的,而且是一致的,而且,執法標準不是浮動,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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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只要有人佔住了馬路,導致其他人不能使用,就要使用強力鐼暴水車去噴離民眾,或動用警察拿警棍,打手無寸鐵的人民?去做強力驅離,拿回路權~ )),這個乍聽之下是對的,但實際真的是對的嗎? 你們多想想,就會知道答案了~ 你們如果遇到返鄉過節,大塞車了,導致其他人都不能走,也不能使用,其他人該怎麼辦? 當然是繞道過去就好了呀~ 再不然,換不同的交通工具(像飛機.火車..等),不是嗎? 很簡單的道理嘛~ 這條路,不管什麼原因,被塞住了,其他人都不能走了,也不能使用了,你該怎麼辦? 很簡單呀,走隔壁一條馬路呀,再不然,走隔壁第2條馬路呀,不然,走隔壁第3條馬路呀,很難嘛? 不會呀~ 如果已知雪山隧道會大塞車,你還要硬走雪山隧道,而被塞住,要怪誰? 怪自己呀~ 那答案就很明顯了,馬路是每一個人都可以走的權利,不是因為甲要走,所以,就要剝奪乙行走的路權~ 任何人,誰都不能剝奪人走路或行的權利,而且,每一個人走路或行的權利,都是一律平等的,不是嗎?

(8)那如果事後證明:台北市長對民眾佔住馬路,導致其他人不能使用,對民眾強制驅離,對民眾用鎮暴水車,用強力水柱強力噴,警察用警棍打人民,而強制驅離,是(沒有法源依據)的,代表什麼? “妨礙公務”是附屬的法律,一定要有一條主法律在支撐(即真正執行公務的那一條法律在支撐),不然,如果警察去搶劫銀行,人民把警察壓制在地,難不成警察也可以告人民妨礙公務嗎? 當然不行呀~ 所以,市長執法,或警察執法一定要有“法源依據”,不然,市長或警察,就是違法的暴民? 就像警察搶劫銀行的道理是一樣的,不是嗎? 呵呵...(( 路權本來就是人民的,而人民正在用,你有什麼好驅離的? 驅離甲,路權留給乙用? 那不等於甲沒有路權,而只有乙才有路權?相對地,你台北市長及警察,正在剝奪甲的路權,不是嗎? 你台北市長一句話說了算? 你比立法院還大嗎?還不用三讀通過?比憲法還大?把憲法踩在你台北市長的腳下? 而且,台北市長的執法標準,也不一致呀,標準是兩套?不是嗎?如果連當了台北市長,都可以違背憲法了,如果當了總統,那還得了?? ))

(9) 憲法都講人民有集會遊行的自由,憲法還有說:連法律抵觸憲法,都一律無效了~ 憲法黑紙白字寫假的嗎? 你台北市長,還不用修法? 憲法說了不算數,你台北市長說了才算數? 你台北市長比憲法還大? 有這種事嗎? 打人的首謀,要不要捉起來? 如果台北市長帶領的警察打人? 那請問首謀台北市長,要不要捉起來? 要不要馬上起訴,捉來訊問? 中華民國刑法(( 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不捉的話,那檢察官們,是不是也犯了刑法125條(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警察打人首謀嫌疑犯:台北市長,或打人的警察們,如果檢察官,你都不全部請來,一一訊問,釐清事實,怎麼知道人家是不是“清白”的? 搞不好人家真是清白的呀? 如果連這個“標準動作程序”,都“沒做”的話,是不是代表檢調單位“明顯瀆職”?? 呵呵... 我不知道吶~ 萬一以後下任的總統,或下下任的總統,或更下任的總統,如果硬要起訴這些瀆職的檢察單位,有沒有犯了刑法125條?你們承受得起嗎? 公務人員,為了賺幾個錢,結果公親變事主,那就麻煩了,不是嗎?呵呵...公務人員好像沒有不知道憲法或法律的藉口厚? 事實永遠只有一種,而標準也只有一套!而且,標準絕不是浮動的,而且有一致性的~ 不是嗎? 呵呵...

(10)想想:人一開始的行的路權,就是每一個人都有走在馬路上,走走.或休息,或一起聊聊天的自由的權利~ 很多人都可以走在一起在馬路上!有了摩托車,有了腳踏車,行人走的權利,跟摩托車.騎腳踏車的行的權利,還是一致的,平等的,只是有些人行的交通工具,從走路,換成了摩托車,或腳踏車,或汽車,或公車..。等,但每一個人行的權利,還是一樣平等的.一致性的,而且,每個人都是公平的,不因交通工具而有所改變~ 因為交通工具本是死的,交通工具沒有“行的權利”,而行的權利,來自於每一個人!像一開始全世界沒有國家,但人都可以有隨意走在馬路上,連以前非洲的原始人,跑去荒野打獵,也都享受這基本行的路權~ 不是嗎? 怎麼文明的現代人,會不如原始人呢? 心量那麼小嗎? 連全台灣那麼多條馬路,只有一條馬路臨時不能走,都不能容忍的話? 那萬一台北市的馬路要大興建,一次5~6條以上的馬路同時在動工,同時都不能走,動工的聲音又超大,難道你就會抓狂.活不下去了嗎? 當然不會呀~如果會的話,那就不是馬路不能走的問題,是人精神的問題了~因為不是每一個人都這樣子的呀~ 不是嗎?

(11) 1條馬路不能走,還有99條以上的馬路可以走呀~ 呵呵... 太執著,一定要擁有.心量太小,通常這是三惡道的因,就像鬼道的地縛靈,連死了,都還死扒著房子不放,不肯離開,也不讓人住,連手也不能拿起真正的杯子來喝水,所以,房子也無法真正被鬼使用,所以,這也是心量太小.太過執著.一定要擁有的錯誤心態造成的,表面上來看,是鬼捉住了這個房子,不讓人住,實際上,外面的人來看,則是這位“鬼兄弟“被房子給綁住了,所以,俗稱”地縛靈“~ 這也是心中“著相(心中有了執著.有了分別.有了起心動念,就容易看錯了事實真相)”,造成了愚癡~ 每一個人,本來的心量,都是像宇宙虛空一樣大的,怎麼現在連一條小小馬路的心量都沒有呢?呵呵... “心中著相”也是台北市長會驅離的主因! 不是嗎? 也是因為“心中著相”,而造成錯誤判斷與決策的主因? 如果戰爭的時候,通常一個錯誤的資訊,或一個錯誤的判斷,就有可能導致一場戰爭是全面的失敗~ 不可不慎呀~ 行人走在馬路上的處理,也是如此呀~ 人會進入三惡道,或無法脫離六道輪迴,何嚐不是”心中著相“? 呵呵..或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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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如果你想繼續住在台北市,就要有體認,即使沒有反核人士,佔住馬路,塞車也是家常便飯的事~ 我之前讀書的時候,要經過台北市,正常17分鐘的車程,常常塞了2.5小時~3小時~ 這都是家常便飯的事! 我能幹嘛? 開戰車?輾過去嗎? 呵呵... 想太多了~ 這就是台北市,以前台北縣.市近400萬人,現在通勤約近600萬人,如果你想繼續在台北市討生活,保障以後車子跟人,都會更塞.更多~ 因為其他縣市更不好討生活了,所以,以後生活在台北縣.市的人,只會愈來愈多,不會減少,所以,如果現在這樣你都受不了,建議別在台北市討生活了,(( 以後就算沒有反核的人,塞車的程度,保障比有反核的人,更加塞了好幾倍,你不覺得,就連車位也愈來愈難找了嗎? 呵呵... )),因為政府資源都在台北市,不來這裡,要去哪裡討生活? 呵呵...你被反核人士,小小塞了一下,就受不了了,那你如果遇到中國大陸坐個捷運,”每天“都像擠沙丁魚一樣,還不見得擠得上去? 比反核的人,多了不曉得有幾倍? 不知道多了幾倍更加的塞? 你如果遇到了,那你不就更加瘋狂? 呵呵... 原因不在外面的塞,或擠,原因只在自我的修養不夠! 別把自我修養的不夠,統統怪罪別人喔! 因為別人可是看得一清二楚的!~ 就像坐捷運的手扶梯,現場統統人滿為患,你如果硬要從中間衝過去,後果保障慘不忍睹~ 這種道理,走到哪裡都一樣的~ 呵呵...現在很急.很躁的人,有可能要嘛沒當兵? 有可能要嘛當爽兵? 不然,為何容忍度都那麼差? 呵呵...難怪有人說:(急.躁生愚癡?),好像沒錯厚? 呵呵...

(13)其實,人都是要互相尊重的~ 像人突然衝出來,突然去攔車妨害交通,或是去妨害別人的人身自由,或去做攤瘓捷運,這都是對自己有害的,而且是沒必要的,對自己想要的訴求,也沒任何的實質幫助~ 就跟警察用警棍打人民一樣,或用強力噴水車噴人民一樣,這都是太過over的行為,而且對於解決問題,沒有任何的實質幫助! 變成個人造業,個人擔! 抗議就跟下象棋一樣,下每一步都要想清楚再去做,不然,有可能一步的下錯,造成整盤皆輸!或賠了夫人又折兵,不可不慎呀! 原因都是太急.太躁,心中有忿怒,而導致的失去智慧判斷,而做出錯誤的行為! 與警察胡亂向人民噴強力水柱.或警察拿警棍亂打人,又有何不同?皆是怨恨心作主~ 生氣心與貢高我慢的傲慢心,頻率與地獄相吻合! 你如果常存這種地獄心,常存這種心的結果,都是屬於破敗,與滅亡,和惡臭! 地獄頻率,與(常存設身處地替人著想的慈悲心,柔軟心,及成功.快樂與希望),完全沒有任何的關係~ 因為兩者頻率完全不同~ 種瓜得瓜,種豆得豆! 心常存什麼心,就得什麼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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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務人員或警察,有時候,對於長官交代的事,還是要用頭腦稍微想想怎麼做?再去做,比較好~ 不然,如果萬一變成余文第二? 那就麻煩了,不是嗎?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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